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其中特别规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行为规范。首先,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经营的产品范围和质量标准等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2、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和产品的安全性。建立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制度,规定了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的资质和条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有效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办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过程的审查许可和监督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监督部门则在各自区域内实施监督。
4、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他们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指导和检查地方工作,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1、法律分析: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条件如下: 具备从事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 提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企业有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及相适应的技术支持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2、办理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条件: 办理备案所需要的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 办理备案所需要的仓库面积不少于60平。
3、二类医疗器械主要是指,需要加以控制才能保障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医疗器械,需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管理。三类则要求更高,对于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以及对人体存在威胁性,需要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
4、【法律分析】:第一步:网上上传电子版材料: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服务——网上办事指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申请企业——首次使用注册——注册完成后,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上传电子材料。上传成功,等待市局审核。第二步:登录系统,查看市局是否审核通过。
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而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设立则需经过审查批准并领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建立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制度,规定了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的资质和条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办法的实施意义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水平,保障广大患者的权益。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